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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实验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 尹红宇   审核人: 徐桂中   文章来源: 土木学院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0-03-12


土木实验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OO年九月

(土木工程学院编印)

土木实验中心拥有测量实验室、材料力学实验室、土木工程材料实验室、结构力学实验室、结构工程实验室、道路工程实验室、土工实验室、工程项目管理实验室、给排水工程实验室、建筑学实验室、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实验室、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实验室等12个专业实验室,以及BIM实训和大学生创新实训和中心机房等3个实训平台;总建筑面积3920m2,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2500多万元;面向全校力学基础课程的实验教学,和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给排水、建筑环境设备工程各专业的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及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实验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

实验中心贯彻开放、共享、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开放共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

根据《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试验及仪器安全使用特点,制订相应的主要实验项目及仪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结构实验室的吊车操作(由学校配备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大型压力机的使用、搅拌机械运行等,给排水工程和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实验室有毒药品及压力气瓶的使用等,都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教师和学生,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及临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中心的相关各项规章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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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岗位职责 4

1. 中心主任职责 4

2.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5

第二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7

1.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7

2. 结构实验室准入制度 8

3. 给排水实验室准入制度 11

第三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2

1. 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12

2. 实验室防火管理制度 12

3. 实验室消防安全预案 14

4. 实验室危险、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14

5. 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6

6. 实验室防盗管理制度 17

7. 实验室安全用电制度 18

8.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0

9. 实验室卫生制度 21

10. 结构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1

第四章 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 26

1.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6

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7

3. 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28

4.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29

5. 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规定 30

第五章 实验项目管理制度 31

1. 本科学生实验守则 31

2. 研究生实验守则 32

3. 教师实验守则 32

4 开放式实验室管理制度 33

录:盐城工学院规章制度 34

1.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34

2.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41

3.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7

4. 盐城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53

5.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60



第一章 岗位职责

1. 中心主任职责

实验中心在学院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本学科的主要发展方向,掌握有关的实验理论及实验技术,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开放、对外服务等工作。

2)负责落实上级审批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具体组织编制、申报实验室建设计划、设备申购、维修计划、实验耗材计划、实验教学计划。

3)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贯彻和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定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5)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物资材料管理、实验室安全保卫、卫生清洁及实验室管理信息搜集、存档、上报等工作

6)组织实验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按时开出各类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7)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物一致,加强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8)组织落实实验室开放共享,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开展对外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9)组织和负责实验室环境保护、技术安全和卫生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安全措施。

10)组织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室档案、实验项目、实验设备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等),组织上报实验室各种报表、材料等。

11)定期组织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定期检查、总结实验教学及科研的质量和进展情况,提出报告和改进意见。

12)组织落实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优良工作作风。

13)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估工作。

14)组织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2.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实验室管理员全面负责实验设备、耗材的计划申报、进出耗材台账、实验测试工作和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设备、器材、低值易耗品的账册及固定资产卡,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保管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较熟练地掌握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

3)按照实验课程进度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组织或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准备实验。

4)做好仪器的保管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经常保持仪器与实验室清洁卫生,加强水电、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熟知实验室安全规则和应急措施。

5)及时做好实验室工作日志,学生运行记录、开放实验记录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6)具体负责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按规定接待外来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和参观、学习、进修等。

7)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物资材料管理、及实验室管理信息搜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1.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1.2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1)土木工程学院负责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2)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以及审批新生准入资格。

3)学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提交实验项目申请,经实验室管理老师审核同意后,报实验中心核实其准入资格,最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缴纳实验保证金,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情况,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4)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对本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核。

1.3 教育内容

1)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3)土建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4)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4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1)本科生

1)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及考核

2)考试成绩合格;

3)提交实验项目申请表,经审核通过;

4)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2)研究生

1)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项教育及考核;

2)考试成绩合格;

3)提交实验项目申请表,经审核通过;

4)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2. 结构实验室准入制度

土木工程学院结构实验大厅是供师生进行工程结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重要场所。为了加强结构实验大厅的规范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持良好环境,为师生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提供更好服务,特制定如下准入制度:

2.1 实验人员准入制度

1)实验人员必须满足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再提交实验项目申请表,经实验室管理老师审核同意后,报实验中心核实其准入资格,最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缴纳实验保证金,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

2)除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外,其他实验项目进入结构实验大厅实行登记准入制度。凡实验项目,必须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即分别填写《实验项目申请表》和《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书》等,按实验项目申请次序先后,并经实验室管理教师批准,方可获得实验权。

3)凡进行实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是该实验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项目组成员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切实落实安全措施。

4实验室正常开放时间为学校规定的上班作息时间考虑到夜间进行结构实验的照明条件不够,以及安全等问题,不建议夜间进行实验若要夜间或假日期间实验,填写《夜间/假日期间进入实验室申请表》,晚上开放时间为晚18002200

5实验项目准入时间安排

1)课程教学实验。本科生的课程教学实验,由任课教师、班级学习委员根据教学进度与结构实验室管理教师共同商定具体时间进行。

2)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毕业论文课题实验。项目负责人提交有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次序先后,由结构实验室管理教师安排试验场地进行。

3)研究生毕业论文实验。由研究生本人提交有指导教师签字的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次序先后,由结构实验室管理教师安排实验场地进行。

2.2 实验原材料准入制度

1)实验项目负责人在获得结构实验室准入资格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实验室管理教师指定实验原材料堆放地点。

2)在原材料进场前必须联系实验室管理教师,告知管理教师实验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具体的进场时间。

3)实验原材料进场时必须接受管理教师的检查和管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性的原材料不得进入实验室内。

4)通过检查的原材料应堆放在指定位置且堆放整齐,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并自觉维护堆放地点的环境卫生

2.3 实验保证金管理制度

结构实验室实行实验项目进入结构实验大厅保证金管理制度课程教学实验除外

1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干净整洁;保证仪器设备及场地使用在约定期限内;保证实验室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因做结构试验扬尘较多且易扩散至整个实验大厅,申请实验人员保证实验期内每周五下午1430-1630参加实验室公共区域的打扫。做到以上四保证,将全额退还保证金。

2要保持实验室内外环境的整洁,每天实验结束后需及时打扫现场,清理实验垃圾,擦拭仪器设备,违者将按按20/天计扣保证金。凡在实验结束10天内自行清场完毕并验收合格者退回保证金,否则由土木工程实验中心统一安排清场,保证金用于清场费用,多退少补。对于场地使用超过约定期限者(除客观特殊情况外),按20/天计扣保证金。

3)保证金具体缴纳标准: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和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项目200元,研究生论文实验项目200元,教师科研实验项目500元。


3. 给排水实验室准入制度

明确给排水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造成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去给排水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及外来人员。

2)准入制度内容

1)实验室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2)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3)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填写给排水实验室进入申请表和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经实验室管理员及实验中心审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4)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毕业论文课题及研究生课题项目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其项目指导教师应签订盐城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切实落实安全措施。

5)实验室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要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缴纳标准: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和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项目200元,研究生论文实验项目200元,教师科研实验项目500元。



第三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1. 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1)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并注明负责人名及联系电话。

2)实验中心每学期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限时整改。

3)各实验室应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关闭水、电开关、切断电源、清除室内外的木屑、废纸等易燃物品。检查、督促实验室人员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等是否按制度保存。

2)提出和改进安全措施,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并经常性保持室内整齐、清洁,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管理员按时记录日常管理中的安全与卫生情况,形成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台账。

2. 实验室防火管理制度

1)应充分做好实验前的准备,严格按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禁止在实验室玩耍、打闹,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和意外打破仪器设备酿成火灾。严禁闲杂人员特别是儿童进入实验室,防止因无关人员的违章行为导致火灾。

2)实验时严禁摆弄无关的设备和药品,特别是电热设备。

3)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和其它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实验应事先做好火灾处置预案并准备好灭火装置。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特定房间,并由专人保管。

4)严禁私自拉电接线,临时实验用电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能架设。

5)严禁在实验室居住,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除实验必需外,严禁使用电炉、微波炉、电磁灶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取暖、烧水、做饭。

6)注意电热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正在使用的电热器具不准接近可燃物。实验中必须使用的电驴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操作人员不得远离现场,用完必须切断电源,远离易燃、可燃物品存放;电热仪器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使用。

7)严格实验室用电制度,用电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8)详细掌握所处实验室内药品的化学特性,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药品混装、混放,实验剩余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处理,严禁带走或倒入下水道。

9)灭火器等灭火装置与材料应装在实验室门口外面附近处,要便于取用,未经许可,禁止擅自移动。要有简便的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灭火器能否正常工作,实验室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10)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火源、关闭门窗、水电,寒暑假必须进行防火、防盗大检查,确保无任何隐患后封闭实验室。

11)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索等将钢瓶固定好,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置于阴凉或空气流通处。

12)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严禁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学生实验时实验室的前、后两个门必须都打开。

13)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备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实验室消防安全预案

实验室突然发生火灾应做如下处理:

1)首先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切断配电室的总动力电源。

2)假如发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无法扑救的大型火灾,应及时报告院、校领导,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通知灭火,并在大门外接应消防车。

3)假如发生大型火灾时,实验室有大批学生做实验,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4)同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水灭火,如果是油起火不能用水应采用干粉灭火器、或砂子灭火;如果是电起火在没有切断电源之前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5)组织人员或由消防车把火扑灭为止,要保护火灾现场等候处理。

4. 实验室危险、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为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教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盐城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4.1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

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由使用教师和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提出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专业系主任审核,报请土木工程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药品的采购一般由学校将计划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集中采购。

4.2 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实验中心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实验室将危险、剧毒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建立单独的保管室或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剧毒药品作经常性检查。药品柜、橱门上应贴上橱签,药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确保药品容器的密封性。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剧毒化学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四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

4)使用老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剧毒药品领用单,交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批准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危险剧毒药品在应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使用老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

5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化学危险、剧毒药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

7在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剧毒药品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指导、督促、检查。

8实验课堂上使用的剧毒药品严禁带出实验场所。

9化学剧毒药品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4.3 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实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使用教师定期安全处理和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4危险、剧毒药品的具体范围

1下列实验室危险药品:

1易燃液体:二硫化碳、汽油、乙醛、丙酮、苯、乙酸乙酯、甲苯、乙醇、12-二氯乙烷、己烷、二甲苯、原油、煤油。

2易燃固体:红(赤)磷、硫粉、镁条、铝粉、黄(白)磷、钠、钾、碳化钙(电石)。

3氧化剂:过氧化钠、 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重铬酸铵、重铬酸钾、硝酸汞、硝酸银、硝酸铜

4腐蚀品:硝酸、发烟硫酸、硫酸、过氧化氢、溴、三氯化铝、盐酸、磷酸、甲酸、冰乙酸、乙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氨水、氧化钙(生石灰)、硫化钠、氢氧化钙、碱石灰、苯酚、甲醛

2实验室剧毒物品: 二氯化钡、氢氧化钡、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乙酸铅、溴乙烷、乙二酸、黄(白)磷(又是易燃品)、苯酚

3实验室不常用的危险品和剧毒品:苦味酸、氰化物、磷化锌、碳酰氯等

5. 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实验室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化学危险品,并签订管理责任书。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2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场地和器具,存储场地要符合安全、防火、防潮等功能要求。

3实验室在存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毒、报警、灭火、防潮、防晒、调湿、隔离操作、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4存储化学危险品的仓库须根据消防条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5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购买须有严格的计划,发放、领用时必须经中心常务主任同意并签字,核准领用数量,严禁超量领取。

6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结束后的剩余部分需及时回收并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7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各种容器,在使用后须进行认真检查,能够重复使用的,按规定存放到指定地点,不能重复使用的,必须进行科学处理,消除隐患,防止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

8实验课堂上使用的剧毒、麻醉药品,严禁带出实验场所。实验使用后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液、残渣,必须立即进行科学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6. 实验室防盗管理制度

1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本实验室安全防盗全面负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到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一切电源、水源、锁好门窗。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巡查,检查各实验室是否锁好门窗。

4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实验室。未经有关人员许可,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对进行设备维修的外来人员实行来访登记制度。第一次到实验室进行维护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携带有效证件才能进去实验室。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仪器设备配件或需要将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带离实验室检修,必须经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必须有我校人员在现场。

5每天下班前检查各实验室灭火器、门、窗、电器线路、电源开关、水阀等是否完好或已经关闭、锁好,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

节假日前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后封门。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6发生盗窃等事故时,除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精心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备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贵重材料必须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7. 实验室安全用电制度

7.1防止触电

1)禁止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

2)电源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装置(例如电线接头处应裹上绝缘胶布)

3)所有电器的金属外壳都应有接地保护。

4)实验时,应先安装好设备后再接通电源,并检查是否漏电。实验结束时,先切断电源再接触仪器。

5)修理或安装电器时,应先切断电源。

6)不能用试电笔去试高压电。使用高压电源应有专门的防护措施。

7)如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

7.2 防止引起火灾

1)使用的保险丝要与实验室允许的用电量相符。

2)电线的安全通电量应大于用电功率。

3)室内若有氢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应避免产生电火花。继电器工作和开关电闸时,易产生电火花,要特别小心。电器接触点接触不良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如遇电线起火,立即切断电源,用砂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导电液体灭火。

5)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岗位,特别是高温炉、烘箱、电炉、恒温水浴等加热设备若无人看护,离开时应立即关掉电源。

7.3 防止短路

1)线路中各接点应牢固,电路元件两端接头不要互相接触,以防短路。

2)电线、电器不要被水淋湿或浸在导电液体中。

7.4 电器仪表的安全使用

1)在使用中,先了解电器仪表要求使用的电源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是三相电还是单相电以及电压的大小。须弄清电器功率是否符合要求及直流电器仪表的正、负级。

2)仪表量程应大于待测量。若待测量大小不明时,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

3)实验之前要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确。经实验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接通电源。

4)在电器仪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正常声响,局部温升或嗅到绝缘漆过热产生的焦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实验员进行检查。

8.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盐城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2实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每个实验室岗位人员都要签定安全责任书,承担所管理实验室的一切安全管理责任。

3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进行科研、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生产实习之前,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进入本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4各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学生必须在实验室人员或教师的技术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内加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改造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6必须严格执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有关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品、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存的有关规定,随领随用,保证安全管理。所有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7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场所,室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同时必须贴出防火禁火标志牌。

8实验结束后,岗位人员要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各种药品,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除安全隐患。在确认已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和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9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9. 实验室卫生制度

1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2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5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6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化学类实验室应有缓冲间和无菌室,无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安装空调设备及过滤设备,无菌室内空气测试应基本达到无菌。

7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10. 结构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结构实验室的试验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实验室内师生的安全,使得结构实验室可以正常运转,以便更好的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特制定结构实验室管理办法。

10.1 结构实验室基本管理制度

1)实验教师对于教学大纲中的本科生教学试验负有全部教学和安全的责任。对于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类项目的试验,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以下同)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2)结构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按照设备使用安全等级分为ABCD四类,详细分级见下表。

结构实验室仪器设备分类表

仪器、设备分类

仪器、设备名称

使用说明

A

吊车

此类设备须持证操作,其他人员禁止使用

B

结构综合加载系统、100T结构疲劳试验机、500T长柱压力机

此类设备由实验室教师或经实验室单独培训的人员操作

C

100T压力试验机、10T压力试验机、5T压力试验机、300T压力试验机、60T压力试验机、50T电液伺服加载反力架、50T千斤顶加载反力架、数据采集系统

此类设备经实验室培训合格后,可以由学生操作

D

百分表、电烙铁、万用表及各种安装工具等

此类设备学生可以直接使用

3)除教学大纲所列的课内外试验外,所有试验开始之前,均需由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实验室试验申请表(见附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实验室,经实验室批准后相关材料和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

4)特殊情况下未经安全培训的外来人员(其他院系、临时短期实验人员等),如确需进入实验室,需学院批准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试验,项目合作负责人为其安全负责人。

5)试验负责人(研究生等)应合理安排试验工作进度,尽量将试验时间安排在实验室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如确需进入实验室工作,需提前预约并填写《实验室节假日试验申请表》和《安全责任保证书》,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结构实验室进行相应安排。节假日期间,实验人员在结构实验室内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结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结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试验操作严格遵守结构实验室安全培训手册的指导方法。

6)如试验需延续到正常工作日的晚上,试验负责人应于当日16:00前上报实验室,以便实验室做出相应安排;如需周末或节假日(寒暑假除外)进行试验的,试验负责人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实验室节假日试验申请表》和《安全保证书》交到实验室;如需寒暑假进行试验的,试验负责人至少提前2周将《实验室节假日试验申请表》和《安全保证书》交到实验室。

10.2 结构实验室试验卫生制度

1)所有运入实验室的构件需经实验室管理人员批准后,在指定位置集中堆放,并需标注进入实验室的日期、导师姓名、相关项目名称、数量等。

2)做完每个构件之后,试验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清理产生的垃圾,并倾倒在规定位置。整个试验项目完成后,试验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对试验区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并由实验室人员认可后,方完成整个试验。

3)试验项目结束后,试验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将废弃的构件运出实验室,逾期未处理的,实验室有权代为处理,并责成试验负责人提供相关处理费用。

4)实验室不定期对试验场地进行卫生检查,对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试验试验场地,实验室将并责令实验负责人进行清理,屡次出现卫生状况不满足要求的,停止将暂停相关试验,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10.3 结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1)结构实验室每年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做一次安全培训,只有参加培训并通过测试的研究生,才能进入结构试验室进行试验。

2)试验负责人每天离开结构实验室前要如实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历》,包括个人姓名、参加人员、进出时间、实验内容、所使用的主要设备以及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3)繁忙设备和场地一般要求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不超过1个月。尤其是当实验室内实验人员较多时,一旦有冲突,未预约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试验,根据预约登记的时间先后,优先安排预约人员试验。

4)在使用实验室各种机械设备之前,需提前告知实验室教师,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及时填写使用记录。

5)因合作课题需要,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需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验计划,经院系及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10.4 结构实验室材料进出及工具管理制度

1)任何试验材料、试验设备、试验工具进出实验室,必须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由实验室根据场地情况及试验进度安排进出时间,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出相关物品。

2)实验室不为科研试验提供小型工具及各种耗材,包括角磨机、电烙铁、锤子、钳子等,请各科研团队自行购买,并妥善保管。急用的小型工具可以由实验室临时提供,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于当天归还。

3)试验负责人应于试验前向结构实验室提出试验数据采集方案,明确各种传感器的种类和数量,填写借用申请,试验结束后一天内将所有采集仪器归还。试验期间如需暂停试验,且暂停时间超过一周的,应暂时归还采集仪器。

4)教学性实验所需各种工具及耗材由实验室提供,负责教师向实验室提出清单,实验室人员根据实验室情况准备各种工具及材料,非实验室常备的工具及材料,由负责教师向教学院长申请并自行购买。

5)实验室所有仪器及设备只能在结构实验室内使用,如需拿出实验室使用时,必须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带出实验室。



第四章 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

1. 仪器设备管理制

1)学校所有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均为国家资产,应统一纳入到学校管理体系中,自觉接受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拨、挪用和对外处理设备。

2)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在校国资部门办理登记后报帐使用。

3)仪器设备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若有闲置不用,应及时报校国资部门调剂使用。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做到责任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专业实验室应确定具体责任人,仪器设备必须在其管理员名下保管,各类物资均应建立明细台账,及时准确反映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严禁私自挪用。须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仪器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保管细则。设备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保管好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防止丢失、损坏。

5)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防止事故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若因需要,应履行报批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资设备处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校内借用须经单位物资负责人批准,由仪器保管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7)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学校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拆改遗弃、变卖和转移。

8)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工作需要,保管人员调离前必须先办清所管仪器设备帐、物的交接手续,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才能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调离手续。交接人员必须认真办理帐物交接手续,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单位物资负责人和前任保管人员负责。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土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2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1)不听指挥、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私自拆卸致使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者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因责任事故致使实验设备物资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7)由于其他不尊师规章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3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填好《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报告单》,报中心和设备存档,并及时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审查、立案处理。

4赔偿核价办法:凡需赔偿时,应按主管部门根据该仪器设备的购置年限,新旧程度划出的等级执行,全新者,照价赔偿,九成新者赔偿90% ,八成新者,赔偿80%,其它依次类推;特殊情况者,应加倍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费由赔偿者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催缴,及时偿还,每学期清理一次,不得拖延,对无故拖欠或拒缴者,学校有权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6所有处理结果和报告单,必须报中心和设备存档备查,对隐瞒事故真相,拖延不报者,将严肃处理。

3. 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提倡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向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提出借用要求。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发扬协作精神,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

2)借用仪器设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小型仪器设备由设备负责人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借出需主管院长批准。

3)本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借出单位保管员凭借用单位出具的借条办理,并在《盐城工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登记,详细记录借用仪器设备主机及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校资产编号等。

4)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应对借用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作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索回借条。

5)借用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土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4.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附配件明细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验收等资料。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运行要建立使用档案,包括运行记录、维护记录、修理记录、校验及计量记录。

3)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实行专人责任制,需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心专职人员负责使用。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试,使仪器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霉、防磁、防静电等工作。

5)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刻停机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出实验室。

7)大型精密设备一般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服务费用按学校有关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收取。

8)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盐城工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 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规定

1)根据学校有关物资管理办法,凡属《学校低值品及工具统一管理目录》所列物品,必须在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报帐使用,并保证帐卡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属《学校低值品及工具统一管理目录》之外的物品及各类材料,必须建立进出领用登记制度。

3)在用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必须专人保管,消耗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领用,有帐低值品及工具实行管用结合,定期核对。

4)在用物品应做到节约使用,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

5)损坏、丢失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按学校有关赔赔偿办法处理。

6)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重大设备相相关文件办理。



第五章 实验项目管理制度

1. 本科学生实验守则

1)本科生首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核考试成绩合格,提交实验项目申请表和实验计划任务书,经审核通过;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方能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2)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3)验证性实验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方法和步骤,否则不准进行实验。

4)学生应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现象,认真观察、思考、分析、计算和填写实验报告,不准抄袭别人的数据。

5)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照遵守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遇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6)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中断实验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待处理后方可再进行实验。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而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元件等损坏、丢失的,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赔偿。

7)应节约用水、电、气,节约实验耗材,擅离操作岗位,不得随意搬弄与实验无关的设备、器材,

8)实验完毕,应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放回原处,并摆放整齐。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9)保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不准抽烟,不得将早餐、零食等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高声喧哗。

10)按时提交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必须重做。

11)参与开放性实验的本科生需遵守研究生实验守则。

2. 研究生实验守则

1)研究生首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项教育及考核考试成绩合格,提交实验项目申请表和实验计划任务书,经审核通过;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方能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2)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向实验室管理老师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安全承诺书,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

3)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4)研究生在实验期间对借用的实验室设备及资料,应提前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得故意损坏,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向实验室管理老师报告,并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5)研究生在实验室中工作场所和实验原材料进场必须提前向实验室管理老师申请,统一安排,不得随意占用。

6)研究生应每天及时清理实验作业场地,保证环境卫生。

7)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由指导老师同意,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入。

3. 教师实验守则

1)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教师需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实验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按规定时间进入。

3)教师在实验期间对借用的实验室设备及资料,应提前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得故意损坏,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报告,并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4)教师在实验室中工作场所和实验原材料进场必须提前向实验室管理老师申请,统一安排,不得随意占用。

5)教师应每天及时清理实验作业场地,保证环境卫生。

6)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向实验室管理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入。

4 开放式实验室管理制度

为提高中心实验室设备利用率,鼓励学生发挥创新意识,增强学生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各实验室除本科课程实践教学外,还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特制定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1)所有开放时间不得与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

2)教师与学生要使用实验室的,需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否则不能进入实验室。

3)实验期间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取消实验资格。实验过程中及时填写相关实验开放记录。

4)完成实验课题的应提交相应的实验报告。

5)开放实验室实行项目人负责制,项目人负责实验期间的安全、卫生和设备的完好,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实验资格。

6)开放期间内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和设备损毁事故,查明原因后,由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录:盐城工学院规章制度

1.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生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 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 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 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 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 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等,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6. 组织制定有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负责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 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 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的具体管理者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2. 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范;

3. 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状

各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状,各教学、科研单位与本单位实验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状,实验中心与实验分室管理人员签订具体实验分室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科学分析我校不同专业门类实验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按照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划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气瓶、通风系统、特种设备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化工、海洋生物、轻化工程等学院实验室和分析测试中心、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等,实施实验室一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二类为机电类普通理工科实验室,包括机械(含制造训练中心、模具中心)、汽车、土木、电气、信息、纺织服装、电工电子、物理等学院实验室,实施实验室二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三类为人文社科艺术类实验室,实施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预案。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大型教学、科研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学校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类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应按照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并认真严格加以落实。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安全备管理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须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分类保管,实验设备处负责联系有处理资质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安防监控和门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实验室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应急联系人以及实验室内存放的不安全源,如钢瓶等。

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放置适合实验室要求的设备,例如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须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须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验室分级管理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本部门、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

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指导实验教师、新进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学生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017年起,新生在入学的秋学期,需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相关考试,并与学生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对照《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员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时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并体现在本部门实验室周查月报中。

实施一、二类安全管理模式的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安全员,安全员每周按照一类和二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督促每间实验室的专职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负责检查各间实验室的每天检查记录表。

实施第三类安全管理模式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至少每月按照三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本单位、实验设备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2.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和科研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 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 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 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 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依据《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3.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负责人

(三)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

(四)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绩效津贴;给予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 盐城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6.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平台(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全程管理平台;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化学废弃物,协助处理无法按常规方式处置的特殊化学废弃物;负责学校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运行管理。

2.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3.招标办公室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8.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专职采购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填写《盐城工学院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2.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3.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报所在学院(科研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4.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5.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所有实验气体须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2.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3.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有关实验气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调剂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理平台申请进行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入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对于管制类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废弃物中转站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并接入保卫处监控中心。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特殊化学废弃物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学校废弃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之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置厂家处置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二十九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5. 盐城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教学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新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时间、空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全校各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实现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内容。

二、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 形式多样,讲究实效

积极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实验室开放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采取多种开放形式,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完成各种开放实验内容。

2. 挖掘潜力,充分开放

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3. 内容丰富,手段创新

努力开发以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为主的实验项目,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并强化计算机辅助实验。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4. 因材施教,全面发展

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三、实验室开放的具体要求

1.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预约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开放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重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实验技能、创新思维方法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的记录和实验室安全工作。

2.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预习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4. 实验室开放中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使用前应先接受培训,取得上机资格后方能操作。

四、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 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的开放

必修课、选修课教学计划内实验通过网上实验教学开放管理系统,提出实验预约申请,自主选择实验时间、实验项目、实验老师,实现实验教学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完全开放教学。对于实验课程完全开放式教学有难度的,考虑部分实验项目的开放式教学。在增加实验项目选修比例的基础上,设计部分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统一在网站上发布,供学生选择,必须完成该先修实验项目才能取得实验课程的学分,从而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 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的开放

主要有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等。实验室可以根据教师科研项目需要提出的一些开放研究题目,也可根据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以及学科竞赛需要提出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向全校学生发布,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项目。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项目并撰写实验报告。

3. 学生自选课题型的实验项目的开放

依托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鼓励学生个人或兴趣小组等团队,自行设计、选择实验研究课题,提出实验目的、实验方案和步骤,并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在开放实验室中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学生自选项目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应填写申请表交相关实验室,由实验室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可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五、实验室开放的组织

1.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开放教学的规划与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经费,负责开放方案的审批、开放经费的管理、开放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开放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教学的规划与建设,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确定各实验室开放教学工作责任人,审定实验室开放教学方案,审核实验室开放教学经费和工作量补贴,负责实验室开放教学的院级考核。

实验中心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开放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负责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进行实验室开放管理经费预算、结算以及工作量补贴申报,负责实验室开放有关动态信息的整理和上报。

2. 各学院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订具体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3.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耗材消耗、实验室管理工作量补贴及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不用作其他用途。各部门于每学期末报下一学期进行开放性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经费,经分管院领导核定后,报教务处审核,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内容、成果核定审批,经费所支持的实验耗材与工作量补贴按实验实际消耗核定并发放。

4. 教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评估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政策措施

1. 学校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各学院要对实验室的开放给予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从教学条件和激励政策等方面确保开放实验教学需要,促进实验室开放的发展。

2. 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本学分列为选修学分,可作为素质拓展学分或选修课学分,每16学时可折算成1学分,最多不得超过4分。

3. 鼓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实验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开放实验室管理和教学工作量补贴由各二级学院(部)在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七、附则

各学院应根据以上办法,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分层次分批次开放本单位的实验室,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