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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9-05

为严肃考纪,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以及学校作为考点的全国或省有关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2.事先在课桌椅、墙壁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他人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

2.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3.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抢夺、巧取他人试(答)卷或强迫他人为其作弊提供方便;

2.考试过程中发现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3.未经允许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4.在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5.在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外相互交换试卷或答案;

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

7.将试(答)卷带出考场外或丢弃、撕毁试(答)卷等考试材料;

8.认定为答卷雷同。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及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或协同他人作弊;

3.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设备作弊;

4.盗窃课程考试试卷;

5.胁迫监考或评阅老师;

6.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出售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第七条 考试违纪,由监考教师现场认定,填写考场记录,主考签字并收集相关证据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收集考场记录和监考教师认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违纪处理认定意见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盐城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因考试作弊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